爪村遗址1982年被定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。1983年,迁安县人民政府以迁政[1983]99号文件公布了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。重点保护区以H86019为基点,向东南460米至冷大路西侧,向南720米至冷大路北侧,向西480米至流水沟东侧,向北400米至大厅山南麓;建设控制地带:以重点保护区边线为基线,东外扩5米至民房;东南外扩10米至冷大路边;西南外扩40米至磁山脚下;西外扩20米到流水沟边缘;北外扩40米至大厅脚下。